住房分配货币化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教职工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我们依据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房政发(200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议精神,整理编写了相关政策问答,供全校教职工学习、参考。
1.住房补贴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2.住房补贴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3.住房补贴货币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4.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四类职工:一是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指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无房户职工;二是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四是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5.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6.为什么对老职工中的住房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补贴?
答: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折扣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说明该职工已按优惠折扣购房的方式领取了住房工资。在实行住房补贴的制度中,就不能再以货币的形式额外发放住房补贴,否则就难以解决享受房改优惠折扣购买公有住房职工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利益平衡问题。
7.哪些职工可认定为无房户?
答:无房户职工认定总的原则是,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认为无房户职工:
(1)居住的房屋为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且单位没有给予任何补贴的职工;
(2)居住在受遗赠的住房或继承的住房的职工;
(3)原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因工作调动(含在本市内调动和调入调出本市),将原购住房以购买时的价格退回原购房单位的职工;
(4)夫妇一方为农村户口,职工在单位没有承租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公房的职工;
(5)军队干部转业时未领取住房补贴;
(6)政府认定的其它无房户职工。
8.哪些职工可认定为住房面积不达标户职工?
答:(1)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2)对已购买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晋升,未达到晋升后新职务(职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可视为新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
(3)严格按房改政策办理了各种购房手续,调整住房后,仍未达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4)单身职工购买一套住房,如面积不达标,可视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5)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达到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6)政府认定的其它住房未达标户职工。
9.哪些职工不能(或暂时不能)被确认为住房补贴实施对象?
答:(1)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职工(购买或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
(2)已经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尚未入住新房的职工(在未办理产权证之前)。
(3)已经确定为按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的职工(购买或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
(4)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不管面积是否达标)。
(5)产权比例未达到100%的职工(需补全产权后再办理)。
(6)在二O OO年一月一日以前去世的职工。
(7)在二O OO年一月一日以前,因种种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等情况的职工。
(8)职工租住集体宿舍或办公用房的(退出后可申请住房补贴,在未领补贴之前有机会购买福利住房;如已领取住房补贴,则不能再购买福利住房)。
(9)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补贴对象。
10.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厅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级以下干部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140平方米,副高职称100平方米,中级职称8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
以上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仅为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控制面积标准,不是本人必须达到的住房面积标准。
11.住房补贴系数是多少?
答:2000年住房补贴系数为14%。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确定了起步时的补贴系数,今后随物价、职级、工资、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变化,将对职工住房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进而调整职工住房补贴额度。
12.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如何确定?
答:在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实际操作中,不论新、老职工,均从参加工作发放到法定离退休时为止,如职工提前离退休,则发至实际离退休时为止。
13.无房户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14.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12×方案出台前工龄)+(每平方米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规定的住房面积一已购未达标住房面积)÷规定的住房面积
15.无房户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16.住房未达标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补贴面积系数
17.我省是什么时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答:1992年7月,我省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8.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不计算工龄。
19.住房补贴中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月工资由哪些因素构成?
答:老职工(含 1999年12月前离退休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按1999年12月的工资基数计算。月工资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省人事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新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是按参加工作转正定级后的工资计算。月工资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省人事部门明确的补贴之和计算。
20.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职工的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21.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全额事业单位:单位售房款负担住房补贴的50%,省财政负担17%,省发改委负担33%;单位售房款不足于负担上述规定比例的,视单位售房款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单位售房款因合规使用而不足,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省发改委按34%和66%的比例补足;如果单位售房款因违规使用而不足,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22.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申领住房补贴时,夫妻双方各自按本人应享受的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照本家庭所拥有的住房面积,确定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发放。计算住房补贴时,住房以户为单位,补贴以个人为单位。
23.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答: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修建自住房、购买商品房和偿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
24.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资金?
答:(1)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补贴余额。
(2)本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离退休后本人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性发至个人。
(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25.职工使用、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资金需要哪些手续?
答:(1)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购房单位购房合同、银行账户、所在单位证明;
(2)职工修建住房时,需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3)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交款收据。
(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
(5)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补贴资金,需提供单位证明,以及离退休的相关手续。
26.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是,职工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核算和汇总,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7.职工工作变动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1)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2)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3)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完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28.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如何提取?
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馈送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取。
29.什么情况下停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答:(1)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职工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2)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且集资额低于或等同房改成本价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30.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有哪些规定?
答:(1)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2)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
(3)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31.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如何处罚?
答:对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处罚资金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