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
2、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3、凡是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饮用水有关的新设备的启用,都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及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领取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四年换发新证。
5、二次供水设施应封闭良好,设立卫生防护标志。二次供水设施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每年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6、由一名主管行政领导参加饮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工作专人负责,定期清扫泵房,检修供水设施。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必须经健康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8、供水单位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负起应尽法律责任、当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